法治社会已经容不下没有尊严、总是用于顶罪的“临时工”。
今后,协管员辅助执法时出了问题,或将不能一“开”了之了。昨日,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在官网发布《云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其中拟规定,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,由使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。
严格说来,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临时工不同,当前的临时工确切说应该是一种非全日制用工,它是一种与全日制用工相对应的用工形式,是劳动者就业选择灵活性和自主性的表现,本来无可厚非,无所谓是非。
如今之所以一说起临时工,第一时间就给人替罪羊的感觉,主要在于一段时间以来,一些公共部门和企事业单位,一旦发生不好的事引起社会舆论热议,便会抛出“临时工”这个梗,把责任统统推给临时工,似乎只要是临时工干的,本部门、本企业就可以从事件中完全摘离出来。
但凡出事就是临时工干的,明显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。脏活累活总由临时工来干,遇到事情也总是临时工来背锅,然后又是草率地开除、辞退,怎么看都有一层歧视劳动者的意味。其次,有逃避问责或处罚之嫌,因为即便真是临时工干的,问题还没有结束,毕竟谁为临时工犯下的错误担责?到了最后不管是不是临时工干的,都会损害整个单位的公信力与权威性。
就该撕下“临时工”这块遮羞布,因为“临时工”背后真正的问题,要么是服务观念淡薄,党纪国法意识不强;要么是工作作风浮夸,缺乏责任心;要么就是管理上的毛病,存在制度性的病灶。正因如此,更加需要直面问题的态度和勇气,如此方能真正解决问题,避免问题的再次发生。
云南省政府法制办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,有三点尤其醒目,一是对于临时工的招聘规范化,要求按招聘标准把好第一关;二是对于临时工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,避免了以往权责模糊的问题;三是提出临时工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,由使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。
事实上,《侵权责任法》中第三十四条早已明确规定:“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”
法治社会已经容不下没有尊严、总是用于顶罪的“临时工”。希望此番规定出台后,能够在现实中落地、生根,不再有“临时工”当遮羞布、替罪羊的事情发生。